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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医祖传秘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

时间:2009-08-21 14:46:40   来源:中华秘方网  作者:www.zhmf5.net
      一张“祖传秘方”,惹出长达九年的“马拉松”官司。原告成都张氏骨科第四代传人张成轩认为,成都骨科医院、以及成都骨科医院原院长杨天鹏侵犯了其父对于“祖传秘方”“正骨敷药方”(又名“枯君散”)的著作权,他五次将骨科医院、杨天鹏先后告上了法院。近日,这场官司终于在省高院终审后尘埃落定,张成轩最终败诉。省高院对此案件释疑:中医药方应当属于专利、技术秘密保护范畴,但不在《著作权法》保护之列。

  □案情回放
  祖传秘方惹出9年纷争
  1996年,成都老中医张品舟的家人偶然看到《杨天鹏骨科伤科治验心法》(简称《心法》)一书收编了张品舟当年所献的“祖传药方”,甚至连张家人易记易背的祖传药方口诀“三黄、三白、三乌”也被收入其中,但书中并没有明确药方作者为张品舟。经了
  解,《心法》一书由当时的成都骨科医院原院长张某、成都中医药大学骨伤教研室主任曾某任主编,被誉为成都中医骨科界泰斗级人物的名医杨天
  鹏则是编审。此事一出,两大中药世家即为“枯君散”药方的著作权,开始了九年的纷争。
  张品舟(已故)是成都市知名中医,1959年,张品舟把祖传秘方“枯君散”(又名“正骨敷药方”)公开献方,后被收录到华阳、双流县卫生工作者协会编著的《中医秘方验方汇编》丛书当中。

  5次诉讼被告变了3次
  “祖传药方”被他人侵权,刚开始,张家人将诉讼的矛头指向成都
  骨科医院。1998年,张成轩及其家人将成都骨科医院告上锦江区法庭,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成轩的诉讼
  请求,张成轩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。由于对一审、二审的败诉不服,张成轩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,但被依法驳回。
  此时的张成轩已铁了心要将官司继续打下去,2003年,他转而将《心法》编审、百岁高龄的中医骨科界泰斗级人物杨天鹏告上法庭。但就在开庭前夕,杨天鹏去世,开庭时间被迫延期。此后,张成轩变更诉状,将被告变为杨天鹏的两个儿子杨文忠、杨文鼎。2006年9月16日,成都市中院宣判张成轩败诉,随即张向省高院提起上诉。
  2007年2月10日,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近日,省高院作了终审判决:维持原判,张成轩二审败诉。

  □高院释疑
  中医药方应属专利技术保护范畴
  对于九年的“祖传秘方”之争,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:张品舟所写“枯君散”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?《心法》书中收集的药方“接骨散”是否证明杨天鹏侵犯了张品舟对以上药方享有的著作权?
  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的有关规定,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观念的原创性表述方式,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,这意味着作者不能将自己作品中所体现的思想观念据为己有。其次,作品具有独创性。作品应当是作者的选择、取舍、安排、搭配、综合的结果,既不是从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,也不是以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而出。
  省高院经过审理此案后认为:“正骨敷药方”作为一种中医药方,记载内容反映了治疗骨折的一种技术信息,应当属于专利、技术秘密保护范畴,但张品舟早在1959年已经把祖传秘方“枯君散”公开献方取消其技术保密。而该药方本身作为技术信息的表达方式,由药方名、主治、药物、制法、用法、附记等部分组成,其表述形式是中医配方通常的表述方式,不具有独创性;该药方药物组成的表述也是常见中药药名的组合,在表述方式上亦不具有独创性。故“正骨敷药方”虽为张品舟所写,但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。而杨天鹏是否侵犯了张父的著作权,法院也就不再予以审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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